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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商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郑招莲与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招莲,王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打印份数: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商初字第1853号原告:郑招莲。被告:王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招莲与被告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招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招莲负担。审判员  余小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荣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