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商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郑招莲与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招莲,王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打印份数: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商初字第1853号原告:郑招莲。被告:王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招莲与被告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招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招莲负担。审判员 余小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荣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