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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胡明岩与魏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岩,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蛟民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胡明岩。被执行人魏民。申请执行人胡明岩与被执行人魏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蛟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一、被告魏民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明岩35,200.00元(逾期利息以35,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分计算,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二、剩余100,00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款(利息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分计算,从2012年8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024.00元,减半收取1,512.00元,由被告魏民承担。该判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明岩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第二项给付100,000.00元借款的义务(第一项:魏民欠胡明岩借款35,200.00元一案,已另案申请执行),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民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魏民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明岩借款40,000.00元;二、被执行人魏民于2014年6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明岩借款60,000.00元;三、被执行人魏民如能履行上述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胡明岩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民履行义务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蛟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宏志审判员  王彦辉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