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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吴民初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鹿永亮与吕雷、鹿永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永亮,吕雷,鹿永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236号原告鹿永亮。被告吕雷。被告鹿永夫。原告鹿永亮诉被告吕雷、鹿永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鹿永亮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雷、鹿永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鹿永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鹿永亮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昝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