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鹿永亮与吕雷、鹿永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永亮,吕雷,鹿永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236号原告鹿永亮。被告吕雷。被告鹿永夫。原告鹿永亮诉被告吕雷、鹿永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鹿永亮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雷、鹿永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鹿永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鹿永亮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昝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