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市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任某某,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齐旗,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济南鸿发申鲁上海大众4S店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睿,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于2010年12月份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任某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吴某某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自愿离婚。二、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被告吴某某经济补偿款8万元。三、原、被告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某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