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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俞银苟与潘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银苟,潘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俞银苟。委托代理人陈岳华(特别授权)。被告潘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李延成。原告俞银苟与被告潘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花林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俞银苟未能提供被告潘寿确切的送达地址,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银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林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霞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