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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颜青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9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黄满女,女,汉族。系刘某某之祖母。申请人刘某某请求宣告颜青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诉称,颜青梅与申请人刘某某系母子关系。因申请人之父于2010年去世,被申请人颜青梅丢下申请人刘某某于2010年12月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颜青梅失踪。经查,颜青梅,女,汉族。被申请人颜青梅与刘振华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六合乡西汾村7组。2001年8月9日生申请人刘某某。2010年9月12日,刘振华死亡。201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颜青梅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飞仙派出所、桂阳县四里镇人民政府、桂阳县四里镇西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颜青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颜青梅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某某之祖母黄满女自愿作为失踪人颜青梅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颜青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刘某某作为颜青梅的儿子申请颜青梅为失踪人,黄满女为失踪人颜青梅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颜青梅为失踪人;二、指定黄满女为失踪人颜青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