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速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宏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宏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速初字第266号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职务:联任主任被告王宏月,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宏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