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曾都执字第002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湖北省随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曾都执字第0023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随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建彬,行长。被执行人申伟。被执行人杨卉。被执行人随州市阳光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随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申伟、杨卉、随州市阳光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伟、杨卉已于2013年8月21日按(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峥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