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姜丰田与韩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旬阳支公司韩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姜丰田,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韩飞,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旬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宁,公司理赔员。原告姜丰田与被告韩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旬阳支公司韩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丰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丰田撤回对被告韩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旬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向林波审判员 时 江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