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中民申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杨,北京正山石材有限公司,杜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申字第00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杨,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正山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西联石材市场1区。法定代表人:马正山,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杜晨,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杨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正山石材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杜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磊代理审判员 孙颖颖代理审判员 申志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