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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民一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一初字第01668号原告:冯某,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孙某,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