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一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酒敬良与被告刘龙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敬良,刘龙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一初字第1999号原告酒敬良,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龙江,男,成年,汉族。原告酒敬良诉被告刘龙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2013年11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敬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龙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酒敬良诉称:2012年7月至12月,被告雇佣其在被告承包的坡头镇西霞湾社区6号居民楼做木工活,截止2013年2月被告拖欠其工资共计26500元。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6500元。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于2013年2月7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酒敬良在坡头镇西霞湾社区6号楼木工工资贰万陆仟伍佰元整。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7月至12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坡头镇西霞弯社区6号居民楼做木工活,被告欠原告工资未付,2013年2月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酒敬良在坡头镇西霞湾社区6号楼木工工资贰万陆仟伍佰元整。后被告未付该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26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龙江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酒敬良支付劳动报酬26500元。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为231.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