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与陈跃英、陈跃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陈跃英,陈跃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葛炳灶。委托代理人张军浩。被告陈跃英。被告陈跃满。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陈跃英、陈跃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g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