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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与陈跃英、陈跃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陈跃英,陈跃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葛炳灶。委托代理人张军浩。被告陈跃英。被告陈跃满。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陈跃英、陈跃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g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