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张中民诉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民,陈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 中 民 诉 陈 学 军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290-2号申请执行人张中民,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陈学军,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张中民诉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陈学军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东里1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一套。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移送固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对陈学军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东里1号楼1单元501室住宅一套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