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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姬保银与张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保银,张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姬保银,男。委托代理人于万亮。被告张海燕,女。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保银与被告张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姬保银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周勇瑞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