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李军与路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路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669号原告李军,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赵斌,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路建兴,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济南市。原告李军与被告路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立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的委托代理人赵斌,被告路建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诉称,原告系被告妹夫.自2007年起被告因购房、孩子上学及父亲生病等事项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达20万元,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2013年9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万元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被告路建兴辩称,认可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是现在家庭困难无力偿还。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李军系被告路建兴妹夫.自2007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钱,截至2013年7月16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3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路建兴,自2007年起因购房、孩子上学及父亲生病等事项多次向妹夫李军借款,累计已达20万元。现因李军经营需要,向我主张还款。经双方协商我保证在2013年8月31日前先还10万元,其他款项也尽快归还。如到期不还自愿承诺一切法律责任,李军可向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起诉(李军现居住地)。欠款人:路建兴2013年7月16日”。出具还款承诺书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还钱,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承诺书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2013年7月16日被告路建兴向原告李军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累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2013年8月31日前先还10万元。被告路建兴当庭认可该借款,本院据此认定被告路建兴向原告李军借款20万元的事实。故原告李军要求被告路建兴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建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军偿还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路建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