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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曾某,女。被告龚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受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于2013年11月27日以其纠纷已自行处理妥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邱乾坤代理审判员  聂金娄人民陪审员  喻桂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邱术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