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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黄商初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吕守明、庄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吕守明,庄坤,王世荣,贝兰兰,刘志勇,郭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黄商初字第569-1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被告吕守明。被告庄坤。被告王世荣。被告贝兰兰。被告刘志勇。被告郭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告吕守明、庄坤、王世荣、贝兰兰、刘志勇、郭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吕守明、庄坤、王世荣、贝兰兰、刘志勇、郭金凤的银行存款196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