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邛崃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与冷某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冉义分理处,冷水全,宋素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邛崃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冉义分理处,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黄毅强,主任。被告冷水全。被告宋素枝。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冉义分理处与被告冷水全、宋素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正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黄毅强、被告冷水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素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76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归还日期、逾期利率等内容。二被告借款逾期后,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现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元、截至2013年3月14日的利息13756.00元;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借款76000元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725‰计付逾期利息。被告冷水全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陈述的二被告借款的情况属实。但二被告现在没有偿付能力,鸭场只有等政府拆迁或征用后,用拆迁赔偿款一次性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被告宋素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被告冷水全向原告借款76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约定:借款年利率9.15%,2013年3月14日到期归还,逾期按月利率1.3725%计收逾期利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现二被告尚欠借款76000元、截至2013年3月14日的利息1375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出示的个人借款凭证、个人借款合同、利息清单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被告冷水全质证均无异议,且原告出示的证据与上述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在二被告无证据反驳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冷水全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冷水全在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因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二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本案借款应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为此,原告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冷水全、宋素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冉义分理处借款76000元、给付借款利息13756元,共计89756元;二、被告冷水全、宋素枝从2013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返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3‰计付借款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冷水全、宋素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冷水全、宋素枝负担。现已由原告预交垫付,限被告冷水全、宋素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正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