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康洁宁与权振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洁宁,权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康洁宁,男。被执行人权振平,男。本院在执行康洁宁与权振平保证合同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权振平银行存款1500元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权振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