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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吉启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启军,万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1089号申请执行人吉启军。被执行人万建中。吉启军与万建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12)金民调初字第03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万建中欠原告吉启军餐饮费6220元,于2012年7月10日前付清。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至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吉启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调初字第03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阳执行员 相咸泉执行员 黄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