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德清县徐家庄镇包装彩印厂与德清绿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高根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徐家庄镇包装彩印厂,德清绿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高根其,胡荣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424号原告德清县徐家庄镇包装彩印厂。负责人人蔡建英。委托代理人吴唤。被告德清绿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琴。被告高根其。第三人胡荣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徐家庄镇包装彩印厂与被告德清绿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告高根其、第三人胡荣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