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徐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生于1980年7月14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5月,被告人徐某在酒泉保安驾校玉门报名点被雇佣为培训教练,2011年5月辞职。后其继续以玉门保安驾校教练的名义,编造不用考试直接能为他人买到驾驶执照的谎言,先后骗取玉门镇、花海镇、柳湖乡、下西号乡、瓜州县腰站子乡等地村民包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等25人学费共71100元。所骗取的学费被被告人徐某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采取积极措施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并取得到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包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收条、收据及汇款凭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达71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退还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继周审判员 李树伟审判员 梁林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