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甘志华与罗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湘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茶湖潭乡。被执行人甘某某,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甘某某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索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湘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某系湘阴县XX公司职工,在该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甘某某的工资收入4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