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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茂名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锦洪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锦洪,广东电白国际海洋生物科技发展总公司智泉分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茂名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港区南海东区十四小区。法定代表人潘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泽城、崔民敬,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梁锦洪。第三人广东电白国际海洋生物科技发展总公司智泉分公司,住所地:电白县水东镇三角开发区南七街9号。负责人蒋佃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锦洪、第三人广东电白国际海洋生物科技发展总公司智泉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8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由于原告在规定7日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秀华审 判 员  蔡小丹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祥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