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任保真与聊城君圣祥轴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保真,聊城君圣祥轴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任保��,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聊城君圣祥轴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吴梭庄村。法定代表人:李连军,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聊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已经查封的聊城君圣祥轴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办公室、材料棚、门岗、仓库、宿舍等财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已送达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聊城君圣祥轴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津中审联聊分评报字(2013)第57号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办公室、材料棚、门岗、仓库、宿舍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怀 成执行员 贾 忠 波执行员 朱��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