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育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光玉、王身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曹威,董事长。原审被告: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董事长。上诉人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下称洲际航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下称利明泰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洲际航运公司又以其与利明泰公司已于2013年11月7日就(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82号案项下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签署了《和解协议书》、上诉已无必要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另查明:上诉人洲际航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预交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6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洲际航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300元,减半收取为561650元,由上诉人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负担。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二审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51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