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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梁XX诉被告马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马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梁XX,男,生于1965年8月11日,汉族,住本县十里塬镇官庄村,农民。被告马X,男,现年27岁,汉族,住本县马家镇马家街道,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马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前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林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