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方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刑初字第61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方瑞。辩护人冯勇,四川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方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方瑞及其辩护人冯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方瑞驾驶川A9AD**小型轿车搭乘廖家会等人沿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大道从龙泉往成都方向行驶。当日2时15分许,被告人陈方瑞驾车行驶至龙泉驿区驿都大道翠龙街路口时,与陈定青所驾驶的川AF11**货车发生追尾,致两车受损,乘车人廖家会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方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方瑞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已赔付56万余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周某某、万某某、李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方瑞的供述,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称重说明,调解笔录,转账回单,赔偿凭据及刑事谅解书,被告人陈方瑞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方瑞驾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陈方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方瑞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方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方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孝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栋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