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67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吴彩虹。委托代理人陈婷婷。被告王某。原告何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益民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彩虹、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2009年7、8月份,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均有自己的子女,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加之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由于双方矛盾不断加剧,无法共同生活,自2010年初开始就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于2011年11月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5月17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由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判决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往来,夫妻关系长期名存实亡。在分居期间,原、被告所在的村子于2013年8月左右给每个村民发放土地征用款15000元,原告所得份额被被告领取单独占有。综上,为解除原、被告之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的婚姻,解脱双方的痛苦,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土地征用分配款3万元由被告支付给原告15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要求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由原、被告分担。被告王某辩称,我同意离婚。虽然我儿媳代领了村里发放的3万元土地征用款,但我不同意分给原告;我与原告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婚后原告要求我承担全家所有的开支,原告也没有创造夫妻共同财产,却向我拿去了6万多元钱,现原告要求离婚,应退还我6万多元。原告何某为了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2011)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请的事实。3、XX村第6组土地征用款人均分配清册一份,证明2013年7月村里给原、被告发放了土地征用款3万元及款项由被告的儿媳代领的事实。4、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张XX借款5万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证据1、2没有意见;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分15000元给原告;对证据4有意见,认为借条是人为的,可以串通的。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证据4系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被告予以否认,依法不予确认。被告王某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9年7、8月份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0年初,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双方产生隔阂。为此,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份,原、被告所在的义乌市佛堂镇XX村向每位村民发放土地征用款15000元,原、被告应得的3万元土地征用款由被告委托的儿媳领取,被告没有将原告应得的15000元分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又未能珍惜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日趋紧张,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委托儿媳代领的3万元土地征用款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中的15000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故要求被告分担,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辩解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某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