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杨连后与杨海立相邻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后,杨海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杨连后(厚),。委托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立。原告杨连后与被告杨海立相邻排水纠纷一案,原告杨连厚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连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红审 判 员 赵付堂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秀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