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聂云山申请张继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云山,张继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318号申请执行人聂云山。被申请人张继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张继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肥房权证2006字第000016**号房屋过户登记给聂云山。二、在肥房权证2006字第000016**号房屋过户登记聂云山前不得为他人办理过户登记,抵押登记等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雁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