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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爱民与被告陈东梅,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民,陈东梅,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何爱民。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梅。被告王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耿丽,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凤亮,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爱民与被告陈东梅、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