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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635号原告洪��,居民。被告韩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洪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洪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