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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郴苏诉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曾虎尾与张克俭、曹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虎尾,张克俭,曹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郴苏诉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曾虎尾,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张克俭,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曹菊英,女,1968年2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工人,初中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2011)郴苏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克俭、曹菊英银行存款2577900元(含执行费279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577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中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