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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谢瑞军与陈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军,陈宝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谢瑞军,男,汉族,住沂南县。被告:陈宝升,男,汉族,住沂南县。原告谢瑞军诉被告陈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瑞军、被告陈宝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瑞军诉称:被告于2010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于2010年2月24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借款1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宝升辩称:该借款都是在赌局上借的钱。欠原告8000元的借条,是因我在这之前赌博时借原告2万多元,到了2010年2月份,我又和原告一起到诸城赌博时,我赢了一部分钱,就还给原告1万多元,尚欠8000元,我就给原告写了这张8000元的欠条;另10000元的借条是,原告再次约我去赌博,我说没有钱,原告说“没钱不要紧,我借给你,赢了把以前的欠账还给我,如果输了,什么时候有钱再给我”。我就去了,结果输了,我就给原告写了借款10000元的借条,10000元里原告抽走600元,实际只给了我9400元。两三天之后,我赌博赢了一部分,给了原告3000元,另外一次又给了原告4000元,到了2011年12月底,原告到我家中要账,我又给了原告600元,一共还了原告7600元,实际尚欠10400元。我暂时没有钱,等我挣了钱后才能偿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1日,被告陈宝升向原告谢瑞军借款8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2010年2月2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庭审后,原告表示主动放弃3000元,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中的15000元。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认可的事实及本院庭审调查等材料所认定,其有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陈宝升分两次向原告谢瑞军借款,有被告签名认可的两张借条为证,庭审中,原告表示主动放弃3000元,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中的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本案所审理债权债务系在赌局上借贷产生,其中10000元借款被原告扣留600元,对此,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辩称已经给付原告76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宝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瑞军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陈宝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王孝杰人民陪审员  郭富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