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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延林旅行社有限公司、叶新琪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25号合鑫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韩卫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诚,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延林旅行社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年路2449号603号。被告叶新琪。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延林旅行社有限公司、叶新琪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诸葛闯人民陪审员许晓冬人民陪审员刘金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海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