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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郑爱荷、徐君宋与南月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爱荷,徐君宋,南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郑爱荷。申请再审人:徐君宋。以上二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余文静。被申请人:南月梅。南月梅与郑爱荷、徐君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爱荷、徐君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郑爱荷、徐君宋以其同时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请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于本院立案审查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郑爱荷、徐君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爱荷、徐君宋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庆林审判员  吴银喜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