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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元平与成都金融一条街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办公室、成都庄森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新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平,成都金融一条街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办公室,成都庄森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新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41号原告孙元平委托代理人廖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金融一条街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任红,职务不详。被告成都庄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平,职务不详。被告成都新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元平与被告成都金融一条街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办公室、成都庄森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新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元平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元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孙元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