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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张华转与湖南省长沙湘江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转,湖南省长沙湘江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张华转,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作先,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艳芳,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省长沙湘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41号。法定代表人王凤举,董事长。原告张华转诉被告湖南省长沙湘江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华转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华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张华转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智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