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会与被告张秀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张秀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31号原告马会,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被告张秀宽,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会与被告张秀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00元,全部退给原告。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