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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金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滁州市金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99号原告: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波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邱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金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元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金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滁州市金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为1290元,由原告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