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144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林庆,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乐军,湖南赿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湖南赿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石玉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谷奕葶代理审判员 贺丽梅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全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