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跃武与被告汪尚斌、朱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跃武,汪尚斌,朱亚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254号原告雷跃武,又名雷跃伍,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雪阳,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尚斌,又名汪斌,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亚群,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雷跃武与被告汪尚斌、朱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亚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跃武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雪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尚斌、朱亚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跃武诉称:2012年8月13日,被告汪尚斌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汪尚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被告朱亚群与被告汪尚斌系夫妻关系,该借贷关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当共同偿还。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汪尚斌、朱亚群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汪尚斌、朱亚群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3日,被告汪尚斌因故向原告雷跃武借得人民币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今借到雷跃伍现金肆万整¥(40000)”的借条,落款签名为汪斌。现因原告索款无果而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被告汪尚斌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两被告的《公民信息检索单》、原告的《结婚证》以及证人证言、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雷跃武与被告汪尚斌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汪尚斌应在原告雷跃武主张权利时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朱亚群与被告汪尚斌系夫妻关系,被告朱亚群应对被告汪尚斌所借原告款项承担共同偿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笫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尚斌、朱亚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雷跃武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汪尚斌、朱亚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