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嵩法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曾召玉与王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召玉,王于,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曾召玉被执行人:王于被执行人:陈丽娟申请执行人曾召玉与被执行人王于、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嵩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由王于、陈丽娟偿还余永科借款15万元、保全费3770元。判决生效后曾召玉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于、陈丽娟下落不明,常年不在家,所以依法在被执行人王于、陈丽娟住所地粘贴执行公告。但王于名下有位于昆明市北辰大道春怡雅苑丹霞苑3单元602室房屋一套,申请人曾召玉也对该房屋财产保全,本院也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嵩民保字第16-17号民事裁定书对王于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北辰大道春怡雅苑丹霞苑3单元6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经本院查明,王于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北辰大道春怡雅苑丹霞苑3单元602室房屋,已抵押给茨坝信用社,该社也通过诉讼向盘龙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号(2013)盘法执字第401号。鉴于该房产已经被我院查封,2013年8月19日我院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发出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函,特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给予以下协助中选择一项办理:一、建议将涉及我院王于执行案件并案交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在满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执字第401号执行案件优先权后,剩余案款全部划归嵩明县人民法院。但至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也未答复,房屋也未变现,经查王于、陈丽娟也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10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有答复或房屋变现后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艳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