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章毛生与张鹏飞、张小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毛生,张鹏飞,张小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20号原告:章毛生,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飞,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皖HHH6**号轿车驾驶员,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张小刘,男,年龄不详,汉族,皖HHH6**号轿车的实际车主,住安庆市宜秀区。系张鹏飞父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跃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毛生与被告张鹏飞、张小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章毛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德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