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债初字第5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麦灿辉与黄进富与虞喜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灿辉,黄进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585-2号原告麦灿辉。委托代理人邢福群,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进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灿辉与被告黄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收到本院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于法定缴费期间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为群审 判 员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