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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与金君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金君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代表人:张真铭。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严慧艳。被告:金君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金君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祝敏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楼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