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贺某某、贺某甲、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贺某某,贺某甲,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贺某甲。被执行人刘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贺某甲、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2012)横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1年3月28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5000元);被执行人贺某甲、刘某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80元。2013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甲为横山县招生办职工,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有工资津贴收入,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全部工资津贴收入,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