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宏亮、杨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宏亮,杨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喜峰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刘宏亮,农民。被告杨国,农民。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宏亮、杨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宏亮、杨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宏亮、杨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赵印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芳 关注公众号“”